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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浙江大唐袜业城有限公司与宣汉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大唐袜业城有限公司,宣汉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759号原告:浙江大唐袜业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志平。委托代理人:楼旭东。被告:宣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大唐袜业城有限公司与被告宣汉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大唐袜业城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大唐袜业城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宣汉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大唐袜业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9380元,依法减半收取4690元,由原告浙江大唐袜业城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幼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马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