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即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环秀支行城南分理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环秀支行城南分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即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环秀支行城南分理处;被申请执行人:杨林显;被申请执行人:徐治青;被申请执行人:青岛连彩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即执字第61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梁修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