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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即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环秀支行城南分理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环秀支行城南分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即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环秀支行城南分理处;被申请执行人:杨林显;被申请执行人:徐治青;被申请执行人:青岛连彩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即执字第61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梁修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