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芝执字第115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陈宝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华,哈本贞,宋继滨,烟台市芝罘雅贞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芝执字第1158-7号申请执行人陈宝华。被执行人哈本贞。被执行人宋继滨。被执行人烟台市芝罘雅贞实业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十六村。本院作出(2011)芝商初字第74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宋继滨所有的鲁Y×××××轿车一辆,查封了被执行人烟台市雅贞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办事处东里北街58号房产1套和位于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办事处东里居委会的土地使用权,并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宋继滨所有的鲁Y136**轿车一辆、被执行人烟台市芝罘雅贞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办事处东里北街58号房产1套和位于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办事处东里北街58号的土地使用权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赵玉涛审判员 汤景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陈大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