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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1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贾鸿雁与王炳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鸿雁,王炳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041号原告贾鸿雁,女,1989年2月9日出生。被告王炳斗,男,1956年8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鸿雁与被告王炳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但其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果继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