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1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贾鸿雁与王炳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鸿雁,王炳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041号原告贾鸿雁,女,1989年2月9日出生。被告王炳斗,男,1956年8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鸿雁与被告王炳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但其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果继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