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望执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阮柳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阮柳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望执字第76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桦,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阮柳英,女,汉族。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3)望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阮柳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阮柳英5540000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阮柳英的银行存款554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基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吕劲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