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邢民一终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林金英与高华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华全,林金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一终字第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华全,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洪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金英,农民。法定代理人林秀锐,女,系被上诉人之女。委托代理人齐增林,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华全与被上诉人林金英因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清河县人民法院(2012)清民一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华全于2013年11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华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上诉人高华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月花审判员  张庆安审判员  张振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杨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