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平水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余育志与梅川龙、白爱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育志,梅川龙,白爱珍,叶克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水民初字第379号原告:余育志。被告:梅川龙。被告:白爱珍。被告:叶克州。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育志诉被告梅川龙、白爱珍、叶克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育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余育志负担。审判员 苏尔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郑 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