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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支行与侯耀锋宋中午雷铁虎张向南张涛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耀州区支行,侯耀锋,雷铁虎,张向南,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耀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耀州区支行。被执行人侯耀锋,铜川市人。被执行宋中午,铜川市人。被执行人雷铁虎,铜川市人。被执行人张向南,铜川市人。被执行人张涛,铜川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支行与被执行人侯耀峰、宋中午、雷铁虎、张向南、张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作出的(2012)耀民初字第0002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6000元,本案受理费616.5元,执行费290元,以上合计2690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3)耀执字第000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锋审 判 员  王建文助理审判员  李科锋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