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二七法执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张长凯、洪军与成治刚、温州龙发运输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凯,洪军,成治刚,温州龙发运输有限公司,河南新金桥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孙新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1133号申请执行人张长凯。申请执行人洪军。被执行人成治刚。被执行人温州龙发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新金桥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新美。关于申请执行人张长凯、洪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治刚、温州龙发运输有限公司、河南新金桥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河南新金桥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孙新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温龙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成治刚、温州龙发运输有限公司、河南新金桥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河南新金桥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孙新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成治刚、温州龙发运输有限公司、河南新金桥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河南新金桥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孙新美银行存款47255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 礡审判员 刘建增审判员 毛 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何银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