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虎商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陆根华与天津市铁路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根华,天津市铁路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虎商初字第1101号原告陆根华,男。委托代理人王磊,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皓然,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铁路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环湖南道4号。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根华诉被告天津市铁路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根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53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姚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