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19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宝兄与宝应电器厂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兄,宝应电器厂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1904号原告张宝兄。委托代理人吴庆怀,宝应县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宝应电器厂。法定代表人王尧兴,厂长。委托代理人戴作相,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兄与被告宝应电器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宝兄于2013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宝兄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宝兄负担。审判员 于 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崔梦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