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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浚民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景同与被告宋庆海、寿好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同,宋庆海,寿好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浚民初字第1314号原告张景同,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被告宋庆海,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被告寿好达,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原告张景同与被告宋庆海、寿好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后,原告张景同于2013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景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张景同负担。审判员  李樟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田雪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