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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梁执字13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济宁某担保有限公司与陈某等人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担保有限公司,陈某,徐某,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梁执字1318号申请执行人:济宁**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某,农民。被执行人:徐某,农民,被执行人:祝某,农民,本院在执行济宁**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某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济宁**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某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鸿庆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倪崇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师清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