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民初字第79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许和平与黄智鸿、黄安迎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和平,黄智鸿,黄安迎,泉州市良兴染织植绒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7910号原告许和平,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文合,福建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松鹏,福建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智鸿,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现居住香港九龙美孚新村百老汇1248A7F。被告黄安迎,女,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泉州市良兴染织植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良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许和平与被告黄智鸿、黄安迎、泉州市良兴染织植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后,被告黄安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黄智鸿系香港居民,并提供黄智鸿的人员基本信息查询单,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黄智鸿的户籍已经迁往香港,本案依法应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黄安迎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黄安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安腾代理审判员 黄东来人民陪审员 蔡星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洪贝琪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第五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