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初字第35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刘瑞卿与吴振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卿,吴振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3549号原告刘瑞卿,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崔建辉,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吴振兴,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瑞卿与被告吴振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瑞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瑞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瑞卿负担。审判员 孙洪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郭益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