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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镇坪县金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康市金煜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坪县金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安康市金煜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00126号原告镇坪县金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先连,男,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哲,男,酒店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泽国,男,陕西振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康市金煜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成军,男,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广明,男,公司职员。原告镇坪县金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康市金煜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履行了对原告所使用的空调进行维修更换的责任,对于损失责任原告将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坪县金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72.00元,减半收取2186.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维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陈春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