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执字第006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龚传武与梁昌海民间借贷纠纷过户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传武,梁昌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619-2号申请执行人:龚传武,男,汉族,1971年12月25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梁昌海,男,汉族,1972年8月2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申请执行人龚传武与被执行人梁昌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梁昌海所有皖N155**奔驰梅赛德斯ML350小型汽车一辆。后经申请人、被执行人双方同意,将该车作价55万元抵偿申请执行人龚传武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梁昌海所有皖N155**奔驰梅赛德斯ML350小型汽车一辆作价55万元交付龚传武所有,抵偿申请执行人龚传武债务。二、龚传武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宣圣文审判员 王杰敏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肖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