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杨执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17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康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康某某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85000元。现被执行人康某某已经履行完毕。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杨民初字第003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审 判 员  张艳萍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陈育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