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商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福华、刘淑想、王新峰、刘运贞、刘运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福华,刘淑想,王新峰,刘运贞,刘运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商初字第506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巨野县。法人代表周克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岳增亭,该联社薛扶集信用社业务主管。被告王福华,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刘淑想,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王新峰,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刘运贞,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刘运动,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福华、刘淑想、王新峰、刘运贞、刘运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福华、刘淑想、王新峰、刘运贞、刘运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对被告王福华、刘淑想、王新峰、刘运贞、刘运动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王福华、刘淑想、王新峰、刘运贞、刘运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庞秀霞审 判 员 任兰贤人民陪审员 王树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姚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