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执字第01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程爱军,靳芳芳,倪志强,五河县华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郎溪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东执字第0116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海峰,董事长。被执行人:程爱军,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执行人:靳芳芳,女,1972年9月18日出生,住址。被执行人:倪志强,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执行人:五河县华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郎溪分公司。负责人:倪志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3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程爱军、靳芳芳、倪志强、五河县华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郎溪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爱军、靳芳芳、倪志强、五河县华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郎溪分公司的银行存款78318元(含执行费895元、利息4614元、诉讼费790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律师费4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林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李光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