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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执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王爱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贞,周海雷,周海勇,李帅,李仕江,李修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1744号申请执行人王爱贞。申请执行人周海雷。申请执行人周海勇。被执行人李帅。被执行人李仕江。被执行人李修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爱贞、周海雷、周海勇与被执行人李帅、李仕江、李修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民初字第34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部分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鲁本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