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望执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山支行与被执行何亮、唐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山支行,何亮,唐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望执字第83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山支行。负责人:钟波,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何亮,男,汉族,1968年3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唐小红,女,汉族,1973年12月23日出生。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3)望民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山支行与被执行何亮、唐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何亮、唐小红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亮、唐小红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匡国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吕劲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