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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景民一初字第66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闫红梅与代国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一初字第664-2号原告:闫红梅。被告:代国红。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贺冲,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闫红梅伤情暂不进行伤残鉴定,本案无法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曹春来审 判 员  李文生人民陪审员  张海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