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敦民初字第3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敦民初字第3206号原告王某某,女,住敦化市。被告程某某,男,住敦化市。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英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和被告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10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不和,经常打架,被告经常动手殴打原告,经常摔东西。被告是二婚,不珍惜感情,以致双方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分,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没有破裂。争议焦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结婚证。证明2010年11月1日与被告登记结婚。被告质证无异议。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被告质证无异议,该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综合认定如下事实: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程某某于2010年1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结婚后,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口角,但应互相谅解,取长补短,互相尊重,和睦相处,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主张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但原告未举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英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张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