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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执民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付秀莲与康小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秀莲,康小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民字第00137号申请执行人付秀莲,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居村。被执行人康小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联合村。本院在执行付秀莲与康小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付秀莲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为由,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另行申请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陈民一初字第0100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王小兵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田迎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