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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1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白建雄与郝梅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建雄,邱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1062号申请执行人白建雄,男,1981年04月09日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人,个体。被执行人邱梅,女,1982年03月0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白建雄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062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白建雄与被执行人邱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邱梅当即偿还申请人白建雄全部借款,申请人白建雄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06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曹 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王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