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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仓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陈忠荣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用于公布)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仓刑初字第751号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忠荣(绰号“矮子”),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2009年6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2010年8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公刑诉(2013)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忠荣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辰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忠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6日凌晨0时许,经事先电话联系,被告人陈忠荣在福州市晋安区福兴茶会小区门口停车场,将1.25克疑似“冰毒”物品以8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张某,被公安机关当场人毒俱获。经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鉴定,涉案的疑似“冰毒”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忠荣在开庭审理过程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实物上缴收据、公安机关侦破经过、情况说明、毒品毒资照片、移动电话通话记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尿液检测报告书、毒品理化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忠荣非法贩卖约1.2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忠荣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类犯罪,系毒品再犯,同时构成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陈忠荣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忠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6日起至2014年5月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曜辉人民陪审员  施孔娇人民陪审员  陈 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兰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