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永商初字第30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卓立冬与王和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立冬,王和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3054号原告:卓立冬。委托代理人:郑红莉、胡文雁。被告:王和起。本院在审理原告卓立冬与被告王和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卓立冬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楼永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代书记员 楼仙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