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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永商初字第30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卓立冬与王和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立冬,王和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3054号原告:卓立冬。委托代理人:郑红莉、胡文雁。被告:王和起。本院在审理原告卓立冬与被告王和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卓立冬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楼永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代书记员 楼仙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