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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24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启元诉被告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启元,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486号原告李启元,男。委托代理人段晓梅,女,系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公司。委托代理人罗罡,男,系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启元诉被告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启元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启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启元承担。代理审判员 文 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林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