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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商初字第2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姚正与卢新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正,卢新波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商初字第2004号原告姚正���被告卢新波。原告姚正与被告卢新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新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正诉称,被告卢新波于2011年联系原告,委托原告为其运输建筑材料,并约定运费为每车160元,后原告共为被告运输上述材料8车,运费共计1280元。因原告多次催要运费,被告于2012年9月2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至今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运费。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所欠运费12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卢新波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9日,被告卢新波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姚强8车×160(元/车)=1280元。欠款人卢新波。后经原���催要,被告至今尚未给付原告所欠运费。另查明,原告姚正曾用名为姚强。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以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姚正为被告卢新波运输建筑材料,双方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履行约定义务后,被告应当及时履行给付运费的义务。现被告卢新波没有依照约定给付运费1280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其1280元运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新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姚正运费12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卢新波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代理审判员 高 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孙小惠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九十二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