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望执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新辉、黎立坚(2013)望执字第780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新辉,黎立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望执字第78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大道99。法定代表人:严桦,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唐新辉。被执行人黎立坚。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3)望民初字第52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新辉、黎立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唐新辉、黎立坚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新辉、黎立坚的银行存款74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匡国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吕劲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