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老河口刑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某甲故意伤害一案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老河口刑初字第0010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2004年2月因犯抢劫罪被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10月1日释放,现在家。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敖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和齐某某于2003年10月24日育有一子张某。2004年2月张某甲因抢劫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齐某某与其离婚。张某甲刑满释放后重新组合家庭,发现儿子张某经常偷家里的钱去打游戏,张某甲认为是前妻齐某某的责任。2013年7月6日晚,当其发现张某再次偷钱去打游戏后,将其欧打,并于当晚12时许骑摩托车到齐某某的姑姑杨某某家(齐某某娘家)用摩托车撞门,杨某某让张某甲离开,否则报警,张某甲更生气,直至把摩托车撞坏铁房门撞开。张某甲用右拳往站在门口的杨某某脸部打了一拳,致其右眼受伤,又将杨某某按倒在门前的菜地上对其拳打脚踢。后责问杨某某为何没有把张某教育好。张某甲被随后赶到的父亲和朋友劝回家。2013年7月15日,经法医鉴定,杨某某右眼的伤情为轻伤。7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杨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张某甲赔偿杨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3.2万元,其行为得到杨某某的谅解。2013年7月18日,张某甲经派出所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摘抄报案记录、调查报告、户籍证明、住院病历等书证;证人齐某、赵某某、王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张某甲经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应视为自首;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1月2日起至2014年11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建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王诗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