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张春云与苏凤智、马臻、马宏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云,苏凤智,马臻,马宏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405号申请人张春云,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苏凤智,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马臻,男,1974年10月27日生,汉族,陕西省榆阳区人,居民。被执行人马宏起,男,汉族,60岁,陕西省榆阳区人,居民。本院在执行张春云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76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苏凤智、马臻、马宏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苏凤智、马臻、马宏起偿还申请人张春云借款3500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苏凤智于2013年9月24号偿还申请人张春云借款146951.21元;被执行人马臻偿还100000元,后申请人张春云与被执行人苏凤智、马臻、马宏起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苏凤智、马臻、马宏起自愿于2014年2月31日前偿还申请人张春云剩余借款193048.79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275元、执行费51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17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