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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史海民与宋保全、陆连花、宋艳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海民,宋保全,陆连花,宋艳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文法执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史海民,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保全,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陆连花,女,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艳超,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史海民与宋保全、陆连花、宋艳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文民一初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保全、陆连花、宋艳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宋保全、陆连花、宋艳超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宋保全的银行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宋保全的银行存款5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李东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张 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