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民初字第019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1977号原告张某某,男,1949年10月17日生,汉族,退休教师。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某某,女,1954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张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