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虎商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乐清市创发电子有限公司与苏州新区寒山电视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虎商初字第1098号原告乐清市创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虹桥镇邬家桥西工业区A-17号。法定代表人周详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东,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新区寒山电视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新区前桥路253号。法定代表人钱春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创发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新区寒山电视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一致为由,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正���行使诉讼权利,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市创发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4元,减半收取223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