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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敦民初字第24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敦化市秋梨沟镇卫生院与敦化市秋梨沟镇鸿营供热处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秋梨沟镇卫生院,敦化市秋梨沟镇鸿营供热处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2427号原告敦化市秋梨沟镇卫生院,住所秋梨沟镇。法定代表人黄晰辉,院长。被告敦化市秋梨沟镇鸿营供热处。负责人王利,该供热处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秋梨沟镇卫生院诉被告敦化市秋梨沟镇鸿营供热处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10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云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包雨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