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执字第0096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巢湖弘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合肥二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巢湖弘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肥二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执字第00966-1号申请执行人:巢湖弘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合肥二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巢民二初字第0021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主体名称变更,原被执行人应变更为合肥二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合肥二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原被执行人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总公司,原被执行人单位账户未变,但该公司账户名称变更为合肥二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应变更合肥二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合肥二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开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周良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