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10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彭丽芸与陈绍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丽芸,陈绍峰,王月萍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063号原告彭丽芸,女,1971年5月30日出生。被告陈绍峰,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被告王月萍,女,1971年10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丽芸与被告陈绍峰、王月萍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丽芸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绍峰、王月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丽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果继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