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商初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连云港通泰工程器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连云港通泰工程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商初字第1944号原告连云港市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新新路190号。法定代表人王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祝井千、吴春明,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通泰工程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芦乡玉山河桥西。法定代理人赵同友。原告连云港市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建公司)与被告连云港通泰工程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泰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道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水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祝井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通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作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水建公司诉称,2013年4月1日,被告与中国工商银行连云港朝阳路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签订小企业借款合同,向工商银行借款200万元。原告为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如数还款,导致原告为被告代偿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1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通泰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日,工商银行(贷款人)与被告通泰公司(借款人)签订《小企业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工商银行借款金额为2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借款用途为购原材料。借款利率以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5.6%与约定的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为零,借款利率以1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算。合同项下贷款自实际提款日起计息,按月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其中日利率=年利率/360。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或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或违背在本合同项下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的,构成借款人违约。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同日,原告水建公司(乙方)与工商银行(甲方)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水建公司为被告通泰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2013年4月8日,工商银行向被告通泰公司支付借款200万元。因被告通泰公司未按约付息,工商银行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担保人水建公司偿还本息。被告水建公司于2013年6月28日为借款人通泰公司代偿本息2021221.27元。因通泰公司未向水建公司清偿代偿款,水建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小企业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银行还款凭证、还款证明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水建公司为被告通泰公司向工商银行代偿本息2021221.27元,被告通泰公司应当向原告水建公司清偿该代偿款。原告水建公司要求被告通泰公司偿还代偿款150万元,对余款予以放弃,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对原告要求被告通泰公司偿还代偿款15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连云港通泰工程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市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代偿款150万元。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王道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周媛媛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