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莱西市院上镇七岌村民委员会、莱西市院上供销合作社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莱西市院上镇七岌村民委员会,莱西市院上供销合作社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监字第1号原审原告莱西市院上镇七岌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址莱西市院上镇七岌村。法定代表人姜训,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审被告莱西市院上供销合作社,所在地址莱西市院上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方建文,系该供销合作社主任。原审原告莱西市院上镇七岌村民委员会与原审被告莱西市院上供销合作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4月20日作出(2004)西民一初字第1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曹 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刘蕾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