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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章民初字第20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9-07-25

案件名称

山东大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赵凤山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山东某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赵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章民初字第2059号 原告:山东某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董事长。 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53年7月2日,汉族,居民,住河北省邢台市。 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81年1月2日,汉族,居民,住河北省柏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某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某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75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山东某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袁善旭 审判员  李 鹏 审判员  王义国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 记录李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