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民初字第01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彬民初字第01130号原告胡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赵某,彬县司法局直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某某,女。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育林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其代理人、被告郝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6日以其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育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李曼凝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