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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巡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赖炳祥与周晓海、崔叶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炳祥,周晓海,崔叶,固镇县华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禹会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巡民初字第200号原告:赖炳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锦春、吴林平。被告:周晓海。被告:崔叶。被告:固镇县华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汪泳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禹会区支公司。诉讼代表人:周宏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小柱。原告赖炳祥诉被告周晓海、崔叶、固镇县华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禹会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赖炳祥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晓海、崔叶、固镇县华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禹会区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赖炳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炳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86元,减半收取2093元,由原告赖炳祥负担(免交)。代理审判员  董正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代书 记员  蔡竞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