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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初字第29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侯家才与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家才,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初字第2963号原告侯家才,男,1964年12月27日生,汉族。被告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发房地产公司),住所地在本区泰山街道滨江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黄焕明,董事长。原告侯家才与被告明发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家才诉称,原告是明发滨江新城325幢1702室房屋业主,房屋交付后,存在多处渗漏,并报修多次,但一直没有修好,后起诉到法院,由鉴定机构提出修复方案,但还是没有修好。本人于2011年12月份再次起诉,还未结案。现家中又出现多处渗漏点,致使墙壁、墙纸多处霉变。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房屋维修费用2760元,并查明渗漏原因。本院认为,原告侯家才为与明发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向本院起诉,本院已依法予以受理,该案现仍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家才再行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侯家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太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王琦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