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王执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怡浩与佘亚军、崔长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怡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佘亚军,崔长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郭川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王执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怡浩,男,1985年5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芳,经理。被执行人佘亚军,男,1964年1月生,汉族。被执行人崔长健,男,1972年8月1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怡浩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佘亚军、崔长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铜中民一终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佘亚军、崔长健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怡浩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怡浩赔偿款120000元,被执行人佘亚军支付申请执行人怡浩赔偿款176959.20元,被执行人崔长健对被执行人佘亚军的赔偿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诉讼费2254元。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怡浩于2013年5月13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佘亚军、崔长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怡浩支付赔偿款计12万元,佘亚军支付赔偿款176959.20元,崔长健对佘亚军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向本院交纳执行费4350元。2013年5月25日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已将赔偿款12万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怡浩,但被执行人佘亚军、崔长健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崔长健、佘亚军在银行有存款。2013年8月13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佘亚军银行存款9007.91元,崔长健银行存款269.67元。2013年10月16日划拨被执行人佘亚军银行存款90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怡浩,2013年10月18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怡浩9000元,划拨被执行人佘亚军帐户存款后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崔长健在银行的存款继续冻结。待冻结一定数额后再行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铜中民一终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惠 平审判员 杨光红审判员 郭 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王晓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