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民初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庆阳市西峰区瑞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鹏程、刘红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市西峰区瑞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鹏程,刘红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703号原告庆阳市西峰区瑞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庆阳市西峰区岐黄大道南段瑞信大厦。法定代表人李旭秀,董事长。被告张鹏程。被告刘红科。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市西峰区瑞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鹏程、刘红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市西峰区瑞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市西峰区瑞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市西峰区瑞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3元,减半收取301.5元,退付原告庆阳市西峰区瑞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01.5元。审判员 马延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道岩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