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调执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青岛浩汇工贸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浩汇工贸有限公司,青岛中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调执字第897号申请人青岛浩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周南村,组织机构代码66125810-5。法定代表人张显君,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娜娜,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中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2G13,组织机构代码79083426-0。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浩汇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中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2013)即商初字第122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梁修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