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10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罗全波与黄海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全波,黄海涛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037号原告罗全波,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被告黄海涛,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全波诉被告黄海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全波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海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全波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郭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