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城法庙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吕伟东诉彭银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伟东,彭银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城法庙民初字第547号原告吕伟东,男,汉族,1979年9月11日出生。被告彭银峰,男,汉族,1982年5月29日出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7号之二。负责人梁佳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婉菁,女,汉族,1964年7月11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案件程序:原告吕伟东诉被告彭银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宁挺山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伟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银峰、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诉讼请求:一、被告彭银峰向原告赔偿车辆维修费1995元。二、被告保险公司对上述赔偿在承保的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认定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2日12时40分,被告彭银峰驾驶粤ELS3**号轿车,在佛山市禅城区平远南街与华远东路交界处与原告吕伟东驾驶的粤YDC8**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对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达成协议,并签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确认彭银峰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吕伟东不承担事故责任。其后,原告委托佛山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其粤YDC8**号轿车的损失进行价格鉴定。经鉴定,该车辆事故损失为1995元。原告将受损车辆交付维修,支出车辆维修费1995元。粤ELS3**号轿车的所有人是被告彭银峰,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下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500000元,并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赔偿责任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过错方应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被告对本次交通事故签订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彭银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原告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粤ELS3**号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保险公司须先在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原告的车辆维修费为1995元,未超出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故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1995元。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吕伟东交通事故损失1995元。二、驳回原告吕伟东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在立案时已预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宁挺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越 关注公众号“”